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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子彈為一枚長為7厘米的德式毛瑟步槍彈。根據(jù)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: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, 經(jīng)鑒定。可以并處罰金。警方隨后對張大爺處以行政拘留五天的處分。
南京地鐵三號線南京站安檢機員發(fā)現(xiàn),7月20日下午一點多。有一乘客行李中有疑似子彈類物品的圖像。安檢機員立刻通知民警,經(jīng)民警開包檢查,發(fā)現(xiàn)乘客張大爺?shù)陌鼉却_實有一發(fā)子彈。
江蘇寶應人)告訴民警, 張大爺(64歲。自己正準備和小孫子從三號線星火路站乘車到南京站,再換乘大巴車回揚州老家看望老母親。稱這顆子彈是揚州老家的田地里撿到之后就一直當個玩物放在身邊,已經(jīng)有十多年了民警仔細檢查發(fā)現(xiàn),子彈沒有被擊發(fā)過,有火藥在里面,若受熱或受到撞擊,有可能會爆炸。
并且攜帶子彈進入公共場所也是違法行為。經(jīng)過民警的批評教育, 民警告知張大爺撿到子彈應及時上交公安機關。張大爺才了解到私藏彈藥并將彈藥帶至公共場所的危害,感到十分后悔。